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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綏個人商標申請代理機構哪家好
在商標行政執(zhí)法以及司法保護中,判定兩件商標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經常遇到的情形。根據《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一)項和第(二)項的規(guī)定,未經崇左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的;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未對商標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標準作出規(guī)定。在行政執(zhí)法實踐中,通??梢詤⒄找韵滤痉ń忉尰蛞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4〕19號)第八條之規(guī)定,“相同商標”或者“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是指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相比較完全相同,或者與被假冒的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1〕3號)第六條之規(guī)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為“相同商標”或者“與他人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
(1)改變注冊商標的字體、字母大小寫或者文字橫豎排列,與注冊商標之間僅有細微差別的;(2)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字母、數(shù)字等之間的間距,不影響體現(xiàn)注冊商標顯著特征的;(3)改變注冊商標顏色的;(4)其他與注冊商標在視覺上基本無差別、足以對公眾產生誤導的商標。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九條第二款,商標近似是指被控侵權的商標與他人注冊商標相比較,其文字的字形、讀音、含義或者圖形的構圖及顏色,或者其各要素組合后的整體結構相似,或者其立體形狀、顏色組合近似,易使相關公眾對商品的來源產生誤認或者認為其來源與原告注冊商標的商品有特定的聯(lián)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2〕32號)第十條提出,認定商標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則進行:(1)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2)既要進行對商標的整體比對,又要進行對商標主要部分的比對,比對應當在比對對象隔離的狀態(tài)下分別進行;(3)判斷商標是否近似,應當考慮請求保護注冊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標授權確權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0〕12號)第十六條則規(guī)定:
認定商標是否近似,既要考慮商標標志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也要考慮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lián)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導致混淆作為判斷標準?!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當前經濟形勢下知識產權審判服務大局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09〕23號)第6條曾提出:認定商品類似和商標近似要考慮請求保護的注冊商標的顯著程度和市場知名度,對于顯著性越強和市場知名度越高的注冊商標,給予其范圍越寬和強度越大的保護,以激勵市場競爭的優(yōu)勝者,凈化市場環(huán)境,遏制不正當搭車、模仿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充分發(fā)揮知識產權審判職能作用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fā)展大繁榮和促進經濟自主協(xié)調發(fā)展若干問題的意見》(法發(fā)〔2011〕18號)第19條進一步提出:妥善處理商標近似與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的關系,準確把握認定商標近似的法律尺度。認定是否構成近似商標,要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通常情況下,相關商標的構成要素整體上構成近似的,可以認定為近似商標;相關商標構成要素整體上不近似,但主張權利的商標的知名度遠高于被訴侵權商標的,可以比較主要部分以決定其近似與否。要妥善處理、最大限度劃清商業(yè)標識之間的邊界與特殊情況下允許構成要素近似商標之間適當共存的關系。相關商標均具有較高知名度,或者相關商標的共存是特殊條件下形成時,認定商標近似還應根據兩者的實際使用狀況、使用歷史、相關公眾的認知狀態(tài)、使用者的主觀狀態(tài)等因素綜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經客觀形成的市場格局,防止簡單地把商標構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標近似,實現(xiàn)經營者之間的包容性發(fā)展。
商標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既包括一般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也包括嚴重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即商標侵權行為。商標不規(guī)范使用違背公平競爭的準則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違背《商標法》保護商標專用權的宗旨。商標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既包括一般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也包括嚴重不規(guī)范使用行為即商標侵權行為。
商標的不規(guī)范行為包括:
一、企業(yè)進行分立、合并、轉制或更名等形態(tài)變化時,其商標權主體已經相應發(fā)生變化,卻沒有辦理商標轉讓或更名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當變不變”;
二、企業(yè)形態(tài)沒有發(fā)生變化,卻自行改變了崇左商標注冊人的名義的行為,即商標權主體“不當變而變”;
三、自行將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并以他人名義進行使用的行為;
四、自行改變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顏色或其組合但仍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五、商標注冊有效期滿,原注冊人沒有申請續(xù)展仍然繼續(xù)使用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六、純視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聽覺的意義注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的行為,或者純聽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文字商標)在實際使用中混淆純視覺意義的注冊商標(如熊貓圖形商標)并造成消費者誤認的行為;
七、超出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范圍使用其注冊商標并仍然加注注冊商標標記的行為;
八、擅自改變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務項目名稱,或者實際使用的商品名稱模糊、概念含混;
九、將他人注冊商標作為商品名稱的一部分使用的行為;
十、在強制注冊的商品上使用未注冊商標的行為。
商標核準注冊后,所有人在實際使用過程中因自己的發(fā)展和需求有更換或者改變已注冊商標的樣式的意向時,不妨考慮再重新申請注冊一次新樣式的商標,如果商標主體內容無變化只是樣式或者字體形式改變,照樣可以順利獲得權利,這樣在實際的使用過程中就不會存在諸多上述的問題,也不會因一時擅自改變商標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煩。
商標,可以按不同的標準和不同的角度劃分為8大種類:
(1)根據商標的構圖形式來分類,可分為文字商標、圖形商標、圖形與文字組合商標。
(2)根據商標的用途和作用來分類,可劃分為商品商標和服務商標。
(3)根據商標擁有者、使用者的不同來分類,可劃分為制造商標、銷售商標、集體商標。
(4)根據商標的管理來分類,總體上可劃分為注冊商標和未注冊商標。
(5)根據商標使用人對商標的使用動機來分類,可劃分為聯(lián)合商標、防御商標、證明商標。
(6)根據商標的寓意來分類,可劃分為有含義商標和無含義商標。
(7)根據商標使用的方式來分類,可劃分為主商標、分商標、商品群商標、具體商品商標。
(8)根據商標的載體分類,可分為平面商標、立體商標等。
崇左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一、商標注冊人的權利商標注冊人的權利主要是指對注冊商標所享有的專用權。我國《商標法》規(guī)定:經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商標專用權應當包括:
1.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其注冊商標核準使用的商品和服務上使用該商標,在相關的商業(yè)活動中使用該商標。
2.獨占權:商標注冊人對其注冊商標享有排他性的獨占權利,其他任何人不得在相同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上擅自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
3.許可使用權:商標注冊人有權依照法律規(guī)定,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的形式,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
4.禁止權:對他人在相同或者類似的商品或者服務上擅自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商標注冊人有權予以制止。
5.設立抵押權:商標注冊人有權在經營活動中以其注冊商標設立抵押。
6.投資權:商標注冊人有權根據法律規(guī)定,依照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作為無形資產進行投資。
7.轉讓權:商標注冊人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將其注冊商標有償或者無償轉讓給他人。
8.繼承權:商標作為無形財產,可以依照財產繼承順序由其合法繼承人繼承。
二、商標注冊人(商標所有人)的義務:
1.商標注冊人應當對其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或服務的質量負責。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時,應當監(jiān)督被許可人使用其注冊商標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
2.商標注冊人應當嚴格按照商標法律的有關規(guī)定正確使用其注冊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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