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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新公司商標續(xù)展的價格為何不一樣?
一、自愿注冊與強制注冊相結合原則所謂自愿注冊,是指商標所有人根據(jù)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決定是否申請崇左商標注冊。通過申請并經(jīng)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注冊人對該注冊商標享有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未經(jīng)注冊的商標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標專用權,不得與他人的商標相沖突。商標注冊在企業(yè)中已經(jīng)是普遍意識了。所謂強制注冊制度,是指國家對生產(chǎn)經(jīng)營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務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標,規(guī)定必須經(jīng)依法注冊才能使用的強制性規(guī)定。商標法第六條規(guī)定:國家規(guī)定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注冊,未經(jīng)核準注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目前,我國規(guī)定強制性注冊的商標只有:人用藥品(西藥、針劑和中成藥)和煙草制品(卷煙、雪茄煙和有包裝的煙絲)。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關于公布必須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通知》。
二、注冊原則所謂注冊原則,是指商標所有人對其商標必須通過核準注冊,才能取得對該商標專用權的確認。我國《商標法》第三條規(guī)定:經(jīng)商標局核準注冊的商標為注冊商標,商標所有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的保護。
三、國家統(tǒng)一注冊原則是指我國的商標注冊工作必須由國家商標主管部門統(tǒng)一審核批準注冊?!渡虡朔ā返诙l予以了明確的規(guī)定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注冊和管理的工作。
四、申請在先原則(又稱注冊在先原則)所謂申請在先原則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時,注冊申請在先的商標和申請人獲得商標專用權,在后的商標注冊申請予以駁回。
我國《商標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申請注冊的,初步審定并公告申請在先的商標;同一天申請的,初步審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標,駁回其他人的申請,不予公告。
根據(jù)專利法第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專利局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對發(fā)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的目的在于確定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應當被授予專利權,特別是確定其是否符合專利法有關新穎性、創(chuàng)造性和實用性的規(guī)定。
在實質審查過程中,對于大多數(shù)發(fā)明專利申請,審查員均采用審查意見通知書的方式將實質審查意見告知申請人。如果能夠針對審查意見通知書撰寫出令人信服的意見陳述書,并修改出合格的申請文件,則申請就有可能在較短的時間內授權。因此,如何答復審查意見通知書是專利代理人的一項基本功。
根據(jù)審查意見通知書對申請文件的審查意見來看,大致可以分為兩類,即存在形式缺陷和存在實質性缺陷;其中存在實質性缺陷又可分為不可克服的實質性缺陷和可以克服的實質性缺陷。
如果申請文件僅存在形式缺陷,那么通過對申請文件進行修改即可授予專利權;如果申請文件存在實質性缺陷將會導致專利申請被駁回,對專利申請的前景起決定性作用,因此,在閱讀審查意見通知書時要特別重視其指出的實質性缺陷。
專利申請文件缺乏新穎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是常見的實質性缺陷之一審查員判斷發(fā)明專利申請是否具備新穎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的主要依據(jù)是通知書中所引用的對比文件,仔細研讀對比文件是理解審查員觀點的基礎。
在研讀對比文件之前,首先需要明確對比文件的類型,如果對比文件為抵觸申請,則只能用于評價新穎性,接著分析對比文件的技術領域與本申請的技術領域是否相同、相近或相關,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本申請的技術問題時是否會去了解該對比文件所述領域現(xiàn)有技術的現(xiàn)狀。
然后,逐篇研讀對比文件,理解并分析對比文件所披露的技術內容,將它們分別與本申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分析,必要時可以列表分析,如此可以更清楚,確定對比文件究竟披露了本申請權利要求中的哪些技術特征,而本申請權利要求中哪些技術特征還未被對比文件披露,只要存在對比文件未披露的技術特征,則本申請相對該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
通常對比文件1為審查員認定的與本申請最接近的現(xiàn)有技術,將對比文件1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特別是權利要求所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進行對比,確定哪些是本申請與對比文件1共有的技術特征,哪些是對比文件1未披露的技術特征,即區(qū)別技術特征,進而確定審查員的審查意見是否正確,如果審查意見有不準確的地方,需要指出來,并充分論述理由。
在上述基礎上進一步分析區(qū)別技術特征是否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或者是本領域技術人員在解決相同或相應技術問題時的公知常識,若區(qū)別技術特征在其他對比文件中披露,則需進一步分析該區(qū)別技術特征在該對比文件中所起作用是否與其在本申請中解決相應技術問題中所起作用相同,從而判斷該對比文件是否給出將這些技術特征與對比文件1即最接近現(xiàn)有技術結合起來得出本申請要求保護的技術方案的啟示。如果上述區(qū)別技術特征未被其他對比文件披露或者雖然被披露但是與對比文件1無法結合,又或者不屬于本領域的公知常識,則本申請的技術方案相對于通知書中列出的對比文件具有創(chuàng)造性。
在上述分析的基礎上確定是否需要修改專利申請文件,并且根據(jù)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撰寫出具有說服力的意見陳述書。
將本申請?zhí)貏e是獨立權利要求的技術方案與對比文件對比分析后,確定是否需要修改申請文件及怎樣修改申請文件。
若不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即認為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通知書中引用的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則可以不用修改權利要求書。但是必須在意見陳述書中充分論述原獨立權利要求相對于對比文件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如原獨立權利要求不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則應當對獨立權利要求進行修改,可以將說明書中記載的可使申請具有實質性特點的技術特征增加到獨立權利要求中,對其保護范圍作進一步的限定,或者將通知書未做評論的從屬權利要求上升為獨立權利要求,同時對說明書作出適應性修改。在提交修改后的申請文件時,還應在意見陳述中論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備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
若經(jīng)過對比分析后,認為原權利要求確實無新穎性和/或創(chuàng)造性,且說明書中也未記載任何可使申請具有突出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則需要將相關文件如審查意見通知書、對比文件等轉發(fā)給發(fā)明人,并告知其情況,請發(fā)明人從技術人員的角度來判斷本申請是否確實沒有實質性特點的內容,同時也是給發(fā)明人一個緩沖認識的機會。若發(fā)明人提出了修改申請文件的修改方案,則應當根據(jù)發(fā)明人的指示盡可能在意見陳述書中論述修改后的權利要求具有新穎性和創(chuàng)造性的理由。
隨著越來越多的人注重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國家也逐步增強了對知識產(chǎn)權的保護,海外商標申請也隨之變得火爆起來,至于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小編在這里就不詳細說明了,今天主要給大家分享的則是關于海外商標申請的另一方面“商標的三大原則”,希望能夠讓大家更好的可理解商標。
使用在先原則
使用在先原則是指最早用以確定商標權利歸屬的原則,根據(jù)這一原則,沒有對商標的使用即不擁有任何權利,如果雙方對商標都進行過使用,商標權利屬于首先使用之人。適用使用在先原則的國家不僅認為這樣確定的權利歸屬對于雙方才算公平,而且認為惟有在商業(yè)中已經(jīng)使用的商標才有保護的必要。目前,美國、加拿大、英國、和澳大利亞等國采用這種歸屬原則進行商標認定。
地域性原則
地域性原則是指在一國或地區(qū)獲得的商標權利只在該國或該地區(qū)有效,不得延及其他國家和地區(qū)。如果需要在其他國家取得商標保護,則必須按照該國法律的規(guī)定,在該國申請崇左商標注冊。
注冊在先原則
注冊在先原則是指商標的專用權歸屬于依法首先申請注冊并獲準的企業(yè)。其原則告訴我們,某一品牌不管誰先使用,法律只保護依法首先申請注冊該品牌和商標專用權的企業(yè)。與使用在先原則不同,注冊在先原則不僅不要求先使用才能取得權利,而且單純使用不產(chǎn)生任何權利,決定權利取得的唯一標準是注冊與否,具體到申請,則依申請的先后順序確定權利歸屬。
商標授權書和品牌授權書是不一樣的
商標授權書
1,如果你的商標是已注冊商標,你所說的應該是商標使用許可,可以到國家商標網(wǎng)上下載。
2,沒有你說的這種商標授權書格式,如果你要注冊商標,只需要崇左商標注冊申請書就可以了,如果找代理機構,還需要代理委托書。這些東西代理機構都有,也可以自己去網(wǎng)上下載,非常多。
什么是品牌授權書
授權書的內容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代理費用的計算及支付方式等內容,應根據(jù)代理的具體事項確定;另代理與代銷并不一致,特別是在發(fā)生爭議時,根據(jù)法律規(guī)定,代理人的代理行為在一般情況下要受到被代理人的授權約束,代理事項所產(chǎn)生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擔,權利由被代理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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